第一条 调拨实验仪器设备
一、凡调拨进院的实验仪器设备(无论有价无价),均应与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同样办理入库进帐手续。
二、院内调拨,由双方协商同意后,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调剂过户手续。
1、系部内部各实验室之间的调拨,由系、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操作。事后须在资产设备处备案。
2、院内各系、部之间的调拨,由调拨双方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批件,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。
3、向院外调拨的实验仪器设备,均为有价调拨。由需求方持单位公函,人经实验中心(室)主任及系、部负责人同意、资产设备处审核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,方可办理调拨手续。
第二条 外借实验仪器设备
一、本院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对院外单位出借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借,应由借方单位出具法人公函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有效凭据,方可按相关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
二、一般实验仪器设备应有实验中心(室)主任的同意,形成书面协议,经系、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系、部负责人的批准签字,经资产设备处备案后方可执行。
三、贵重精密实验仪器设备的外借,须向资产设备处和主管院长申报,未经批准,不得外借。
四、由于协作项目需要外携实验仪器设备时,携带人须经实验中心(室)主任同意,系、部负责人批准,并在系、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。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。如协作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实验仪器设备时,应按“外借”办理手续。
五、借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协议,应包含具体的借期、租金、操作人员培训、实验仪器的交接验收等手续以及逾期及损坏、遗失的赔偿等内容。
六、实验仪器设备的租金,原则上按每天收取实验仪器原值的0.1-0.5%计算,应体现院内院外有别,收取的费用将纳入实验仪器设备维护费。
七、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期,一般不超过30天为限。确属需要的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未办理续借手续且不归还的,除收回所借实验仪器和租金外,该借户将被列入不可信名单,学院将不再为该借户借用任何实验仪器设备。
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
一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。事先应有申报计划,并进行初步预算。在得到学院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。任何不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长批准的行为,学院将追究行为人的违章责任。
二、使用在一年以上,价值超过800元的,均应有标准名称、规格和型号。价值超过2千元的,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。
三、需要批量生产的,应先试制样机。样机经技术鉴定并通过后,方可进行批量生产。
四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6个月实际使用后,由生产单位、使用单位、资产设备处组织验收。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,核价后办理入库、入帐、建卡手续,转入学院固定资产。
第四条 附则
一、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。
二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